两只小狗嬉闹时咬伤眼睛

更新时间:2024-04-26 10:06:14

杜女士和林先生是同一小区的居民,在遛狗时,林先生的中型犬将杜女士的小型犬咬伤,杜女士遂要求林先生赔偿狗的医疗费。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林先生承担70%的医疗费用,共计1300余元。

杜女士和林先生都是爱狗人士,在遛狗时渐渐熟悉,平日里经常讨论“养狗经”。一日,林先生照常牵狗出来散步时遇到杜女士,两个人像往常一样闲聊,没注意到日常一向玩在一起的小狗却相互撕咬起来。等到两人将狗拉开时,杜女士小狗的眼睛已被咬伤。杜女士见状立即将爱犬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近2000元。随后,杜女士找到林先生,要求其赔偿相关的医疗费。林先生因认为费用过高,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协商无果,杜女士将林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遛狗时未能对各自的狗进行看管,均存在一定过错。经查明,林先生的犬类准养证载明的养犬地址并非本案的事发地,在养犬地址迁移后未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且林先生在控养区养犬,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控养区准养犬户证和免疫证。林先生饲养的是中型犬,但未按业主公约规定为狗佩戴嘴罩,故林先生存在主要过错。林先生认为,杜女士为狗治疗时,选择了较贵的医院,因此他无法认可治疗费。对这一说法,法院认为,林先生对其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杜女士出具的发票等证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