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纯种犬繁育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4-23 14:2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犬的繁殖品质,规范纯种犬保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纯种犬的繁育,由协会犬资源管理部负责督促实施。

第三条 繁育管理包括犬舍注册、繁育员、种犬认证、配种繁育和出生登记等内容。

第二章 犬舍注册

第四条 为了确认繁育机构的资格,确保繁育犬舍名称得到协会的认可和保护,会员在开始繁育工作前,必须向协会申请犬舍注册。

第五条 犬舍注册申请程序:

1、会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犬舍名称注册申请表(网上下载);

2、提供以下文件:犬舍名称及地址、犬舍法人资料、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通信联络方式、协会需要的其他文件;

3、将书面申请提交协会审批;

4、按审批结果,在协会网上公示三个月后,发放《犬舍名称注册证书》。

第六条 犬舍名称采取优先注册的方法。犬舍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名称标准的规定,原则上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

第七条 犬舍名称注册时,按规定收注册费。收费标准为:

(1)首次犬舍名称注册费为200元;

(2)每年度注册年审费为120元;

(3)永久注册登记费为1800元,无需交纳年费。

第八条 犬舍名称所有者需按期交纳注册年费,对逾期不交纳年费的犬舍,协会不再保留该犬舍名称。

第九条 经协会批准注册的犬舍名称,将用于血统登记、种犬繁育、参展参赛等活动中。

第十条 已注册的犬舍名称,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繁殖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繁育的会员,必须具备繁育员资格。

第十二条 繁育员是指从事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繁育员实行任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繁育员必须热爱犬的繁育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畜牧、兽医、生物、医学等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2)购入母犬的所有者,有二年以上不间断繁育工作经历,经过协会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的;

第十四条 繁育员的总体工作任务是繁殖育种、饲养管理、幼犬培训。

第十五条 繁殖员的工作责任是注意母犬的营养,保持良好体况。出产后,最迟一星期内,须向犬籍注册登记机构报告,且接受生产的状况检查。

第十六条 繁殖者购入母犬时,必须完成转让手续,转让证明手续最迟于出产14天前,须向犬籍注册登记机构以挂号信件寄达,以便办理手续,如果疏忽,被视为未成立。转让应附下列文件:(1)母犬的血统书;(2)交配证明书。

第四章 种犬认证

第十七条 凡从事繁育的犬,必须得到种犬认证资格。

第十八条 种犬认证的原则是:被认证的种犬具有本品种标准特征,且具有良好的遗传力。

第十九条 种犬资格实行评审制度。各犬种的种犬标准与等级评定,按国际通行标准的原则进行认证,但必须是在协会血统登记过的2岁以上、8岁以下的犬,公犬必须具备公的性征,母犬必须具备母的性征,为第一条件。

第二十条 接受种犬认证的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服从性和应变能力,不胆怯;

(2)符合本品种特征;

(3)无遗传性疾病;

(4)四代血统清楚;

(5)母犬发情周期稳定,公犬性欲强、精液品质好;

(6)遗传稳定,后代发育整齐。

第二十一条 种犬认证员由获得资格的人员担任。认证员对符合条件的每一只犬须按以下项目仔细逐项检查后,记入种犬认证表:

(1)血统、训练资格证明、检查犬与其系统的遗传倾向、饲养和管理上的诸问题;

(2)外观上的印象、禀性、健康、发育、神经是否活泼,以及体力和状态的检查;

(3)站立时的姿态,犬体的外貌,犬体各部分的关联性是否均整,体高、体长、胸深、胸围等的测定,以及安定度、筋骨、韧带、皮肤、被毛及其颜色特征,做详细检查;

(4)步容(常步速步),戴牵带以及无牵带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种犬认证程序

(1)首次参加认证的犬,必需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2岁;而参加种犬认证的犬超过满8岁者,只有特殊繁殖价值的,才能例外地准许延长1次,其认定权在认证员,延长期限为1年。

(2)受理种犬认证申报工作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到11月30日;全国计划(即办事处、场所、日期)由协会主管机构与各办事处的认证员协议决定。

(3)认证场所应挑选会员们方便的地方以便多数参加,但一日审查认证不超过30只犬。

(4)具体认证时间届时提前通知会员,举行认证会当日的准备工作,应由该场所的犬籍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场所应广阔以便参加认证的犬可自由跑走,测量器及桌椅等设备皆备齐。

(5)申请种犬认证的犬,每年只有一次认证机会,会员必需服从认证员,认证员的决定是绝对的,不能抗辩或要求变更,但会员有上诉于协会主管机构的权利。

(6)认证没有及格的犬,第二年在同一认证场所,准许再次参加认证,两次不及格的则以后不能再参加认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携犬参加种犬认证时:

(1)携带会员证、血统证书、犬舍注册登记表;

(2)若已是种犬,再参加升级认证时,则需带种犬认证资格证书、训练资格证书、耐久考试或作业考试及格证和获奖证书;

(3)已交配过的公犬则带交配记录证明(该证明应有所有交配的记录)、合适的口罩(测量时备用);

(4)原则上在原犬籍注册登记地参加认证,若选择变更认证场所,则需原管理辖区的认证员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认证合格的犬,将于认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得到种犬资格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只有获得种犬资格鉴定的犬才能允许繁育,其后代可拥有协会血统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种犬认证数量不得超过15头,个人会员的种犬认证数量不得超过5头。

第五章 配种繁育

第二十七条 只有通过协会种犬认证、犬舍注册和获得繁育员资格的,才能进行纯种犬繁育。

第二十八条 有必要时,协会将为纯种犬建立DNA身份基因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种犬具备的繁育条件,视犬种不同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种犬交配的原则:

1、种犬交配,必须以保证提高后代质量为前提;

2、在种犬交配前,必须向协会繁育管理处申报,在获得许可后方可交配;

3、符合繁育条件的公犬每年最多允许交配90次,母犬每年最多繁育2窝;

4、会员必须向协会提供犬只交配的相片或录相以及交配犬的资料。否则,当协会或购买者对其犬所生后代产生疑问时,需进行DNA检测,费用由其承担。

第三十一条 种犬繁育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1、不按照本办法开展繁育工作的会员,协会将发出警告,并书面通知,限期改正;

2、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会员,协会将视其行为,给予暂停或取消其种犬繁育资格的处罚,在受处罚期间种犬繁育出的犬,协会不予血统认可;

3、被取消种犬繁育资格的会员,要开展繁育工作,必须重新进行认证。

第三十二条 血统不清或者未经批准而随意繁育出来的犬,只给予犬注册登记和芯片号,而不给予血统登记。

第六章 出生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在仔犬出生后的15日内向协会书面报告,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工作,填写出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出生登记表的内容为:品种、出生年月、性别、毛色、同窝仔犬数量等,以及父亲和母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出生登记要求

1、会员必须如实报告仔犬的数量和有关情况;

2、未进行出生登记的犬不能进行血统登记;

3、仔犬、幼犬如发生自然死亡或疾病死亡的情况,会员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在报告以上资料的同时应写明会员证号及单位名称或姓名,以便尽快安排登录犬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