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引发复杂邻里诉讼

更新时间:2024-03-29 21:10:41

女子小区内遛狗,恰遇邻居开车下班,没有带绳索的宠物狗四处撒欢不慎钻到车底被轧伤,危急时刻,狗主人上前救狗不料反被自己的狗咬伤……一个意外紧接着另一个意外,复杂的责任关系让老邻居当场闹翻了脸……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比例又如何划分?掰扯不清的难题最终让邻居俩走上了法庭。

[意外瞬间]

小狗撒欢钻进车底

刘女士家住槐荫区道德街某小区,今年5月的一天,刘女士饭后带着自己的宠物狗“欢欢”到小区的广场上遛狗散步。在广场的绿地上,刘女士解开了欢欢带着的项圈和绳索,让它在绿地上尽情的撒欢。

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小区内的邻居陆续下班回家。晚上六点左右,和刘女士同住一个小区的王先生开车回家,在途经小区广场时,汽车由西向东右拐弯,就在拐弯的瞬间,意外发生了——刘女士的宠物狗欢欢从广场的绿地上跑出,撒着欢横穿小区马路,不慎钻入了王先生的汽车底部,汽车的左前轮刚好轧在了欢欢的身上……

欢欢一阵惨痛的叫声吓呆了在场的所有人……

[再发意外]

狗主人救狗反被咬伤

听到欢欢的惨叫后,刘女士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自己心爱的宠物狗欢欢浑身是血,倒在路边动弹不得,刚刚急刹车停在路边的王先生呆若木鸡……

见欢欢受伤严重,刘女士赶忙上前抱起小狗,孰料,受伤后的欢欢情绪极度焦躁,就在主人伸手抱起它的瞬间,出于本能反应,欢欢一口狠狠地咬在了刘女士的手上。

事后,经治疗欢欢的伤势并无大碍,花去了500多元治疗费后恢复了健康,而刘女士本人由于被自己的宠物狗咬伤,打疫苗、治伤口,也花去了将近2600多元的医疗费。

刘女士和欢欢的伤是治好了,可后面另外一个棘手的问题来了——到底谁应该为这场连环的“意外事故”负责?

为此,事后刘女士找到了王先生要求赔偿,在她看来,这一切的意外都是王先生引起的,所以理应由他负责。可是,王先生的答复让她难以接受——一分钱都不赔,这场意外真正的肇事者是刘女士本人!

“狗是你轧伤的,怎么成了我的责任?”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一怒之下撕破老邻居的情面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谁是“肇事者”两边都喊冤

2010年6月,这场由遛狗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在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开审,负责审理此案的是该院民一庭的李莲法官。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王先生和刘女士之所以走进法庭,是因为对这次事故中的侵权主体和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理解。”李莲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认为是王先生进入小区后驾车不慎,误将自己的宠物狗卷入车底轧伤,并且造成宠物受伤后情绪焦躁将自己咬伤的后果,这一连串意外的“肇事者”就是王先生。

“而被告方王先生认为,真正的肇事者是刘女士本人。”李莲法官告诉记者,被告王先生认为,宠物狗欢欢之所以受伤是因为狗主人刘女士对自己的宠物管理不善,解开绳索的宠物狗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在小区内乱跑并钻进车底发生事故,这个结果疏于管理的狗主人责无旁贷,至于刘女士被自己的宠物狗咬伤一事,王先生认为这更和自己没有关系了。

“接案后,鉴于双方都是邻里关系,以后还要一起生活相处,法院多次试图调解此案,但刘女士和王先生的态度都很坚决,一定要看看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李莲告诉记者。

[孰是孰非]

主审法官“捋清”是非

“此案中,刘女士认为王先生是一连串事故的‘肇事者’,其实这场看似因果关系复杂的案件并不复杂。”主审法官李莲告诉记者,根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期间应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此案中,刘女士携带其犬在小区随意跑动,未用束犬绳牵领,亦未避让车辆,致使该宠物狗被正常行驶的车辆轧伤,刘女士对其所有的宠物未尽到看护、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用束犬链牵领,存在明显过错。

相反,王先生驾驶车辆在小区内正常行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事后刘女士又被自己的宠物狗咬伤一事,王先生同样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李莲最后告诉记者。

日前,此案经槐荫区法院审理,法庭最终判定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 李世武 实习生 李珊

法官提醒

遵纪守法,

做个文明养犬人

在采访过程中,李莲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城市和社区的发展,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由宠物伤人引起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养犬是一种个人的兴趣爱好,但这一爱好要以不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为前提。”李莲告诉记者,2006年10月6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并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动物特别是犬类毕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相关部门在饲养动物方面制定了许多规范和标准,只要养犬人遵守并执行这些规定,就会在日后的生活中避免很多法律的纠纷,保护自己同样也保护他人。”法官最后告诉记者。